在瑞典移民法中,遣返和自愿离境是两个具有不同法律意义和后果的概念。自愿离境是指持有某些类别居留许可的外国人自愿选择离开瑞典,搬回原籍国或其有权居住的另一个国家。而遣返的前提是收到了被拒或者驱逐出境的有效决定,这种情况意味着被决定人有义务离开瑞典和申根地区。如果该人不遵守命令,移民局就可以将案件移交给警方。
根据所收到的决定的不同,法律对限期离境的时间也不同。如果是被拒,为两周;如果是驱逐出境,则为四周。在特殊的情况下,可以给予更多的时间。时间从决定生效之时开始计算,也就是说,从不再可能上诉之时来计算两周或者四周的时间。
从实践中看, 当局并不总是能够执行遣返的决定。因为,在某些情况下,可能存在着执行的障碍。它主要涉及以下情况:(1)当被遣返者属于无人陪伴的儿童,且其原籍国不能予以妥善地安排时,即使已经做出了这样的决定,也不能执行遣返。(2)在获取旅行证件时,当事人不配合,且瑞典当局对证件的获取无能为力时,也不能执行该遣返决定。
一个常见的误解是,瑞典移民局可以采用强制的方式将人驱逐出境。但事实上, 移民局只对愿意回国的人开展工作,不会采用强制的方式。另一方面,移民局可以选择作出拘留某人的决定,然后,如果该人继续拒绝遵守限期出境的决定,它们会将案件移交给警察局,警察当局有权在必要时使用强制的手段。但需要指出的是,执法必须以尽可能人道以及合法安全的方式进行。
被驱逐者或被拒者决定离开瑞典时,在某些情况下有权申请政府的资助。这种资助被称为重建家园的资助,且只有某些国家的公民才有资格获得,如阿富汗、厄立特里亚、伊拉克、巴勒斯坦和索马里。
资助的金额取决于申请人的年龄: 年满 18 岁的申请人为 3 万瑞典克朗,未成年人为 1.5 万瑞典克朗。每个家庭的资助不能超过 75000 瑞典克朗。
在某些情况下,自愿离境者可以向移民局申请旅行津贴。这适用于作为难民、需要保护者、配额难民的身份或由于特别痛苦的事由而获得居留许可的人。
自愿离境者,除了可以获得实际旅程的补助外,还可获得现金补助。每个成年人最多可获得 1 万瑞典克朗,每个未成年儿童最多可获得 5000 瑞典克朗。一个家庭最多不超过 4 万瑞典克朗。
去年,移民局共收到 33 宗自愿离境者补助金的申请,其中 2 宗获批。
来源:MIGRATIONSVERKET.SE;编译:POLARZONE