瑞典移民上诉法庭(Migrationsöverdomstolen)最近的一项裁决认为,移民局在审查外国人是否有权因工作获得居留许可时,可以考虑尚未生效的的刑事定罪判决。
移民局以申请人曾因殴打他人而被判处缓刑和社区服务为由,拒绝了他的居留和工作许可申请。
这名男子提出了上诉,辩称没有理由拒绝他的申请,因为他已就其刑事判决向上诉法院提出了上诉,原审的有罪判决尚未生效。
移民上诉法庭同意移民局的意见,驳回了上诉。法院强调,《外国人法》(utlänningslagen)第 5 章第 15-1 条的规定是可选性(fakultativ)的。法庭认为,因此不存在根据该规定而无条件获得居留许可的权利。
殴打是一种可被判处监禁的严重罪行,因此,这一罪行本身就表明不应给予居留许可。对刑事判决已提出上诉以及该男子在其他方面举止得体、遵守秩序的这些事实,并未影响移民上诉法庭的评估。
移民上诉法庭评估认为,移民局和移民法庭在适用《外国人法》第 5 章第 17 条第 1 款修正后的规定时,可以考虑尚未生效的刑事判决。
移民上诉法庭写道,申请居留许可的理由越薄弱,拒绝申请人居留许可所需的犯罪和不当行为的程度就越低,并强调就本案而言,这是一个 “ 依据相对较弱的 ” 问题。
根据《外国人法》第 5 章第 17 条第 1 款的规定,一般程度的殴打行为,构成拒绝该法第 5 章第 15-1 条所规定的居留许可的理由,因此上诉必须予以驳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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