拉脱维亚司法部长 Inese Lībiņa-Egnere 最近提出了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的想法,并已指令工作组展开调研,以评估引入此类立法的必要性。
但国家警察局则不以为然,认为,性骚扰的确应当受到惩罚,但不宜进行刑事处罚。因为,《伊斯坦布尔公约》第 40 条并没有要求各国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,而是赋予各成员国自行决定何种责任的自由裁量权。
警方认为,应当修改《行政、公共秩序和国家语言使用领域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法》,增加一项规定,确定性骚扰的行政责任。
国家警察局还提请注意,必须对这一行为作出准确的定义,以避免误解和出现难以确定违法的情况,例如,将几乎任何形式的求爱都被定义为性骚扰,并处以罚款。
最近,总检察长 Juris Stukāns 在接受 LETA 采访时表示,检察官办公室不反对将性骚扰定为刑事犯罪,但强调在这种情况下,法律必须明确地规定哪些行为是被禁止的。
来源:LSM.LV;编译:POLARZONE